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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我想问一下,当我在一家小工厂工作的时候,当我进厂的时候是一个小时工人,一个小时20元,我做了13天,今天没做,他会按照国家标准给我,我做什么,没有签合同。

劳动纠纷 2020-07-22 2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 1)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到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由于您只在该公司工作了半年,您可以要求单位再支付您5个月的工资。2)用人单位拖欠您工资,致您被迫离职的,可以要求单位补交您的工资,以及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
    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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