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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登记结婚现在有了孩子,属于事实婚姻,如果分手了,财产和孩子如何处理啊

离婚 2018-09-09 1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离婚后可以再婚,离婚通过法院较好,否则涉嫌重婚罪。
  • 同居关系当事人对基于婚姻关系而既有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是得不到的,因为一旦“离婚”,不会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两种的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财产,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同居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方式:  
    (一)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四)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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