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判处死刑,暂停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限制减刑。

刑事辩护 2020-07-24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中国从建国到现在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1、死刑分为立即执行的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核准执行的案件不必讲了,立即执行就不可能减刑。
    2、死缓可以减成无期徒刑,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判处死缓的尽管可以多次减刑,但是总刑期应当不低于15年有期徒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岳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