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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不可抗力享有那些保护事情是这样的:2000 年12月 28日因劳动纠纷申诉至劳动仲裁。2001年1月10日确定受理。至3月18日前我先后两次去仲裁询问开庭,都让我等着。就在这之前不知啥原因身体不适。3月17日去医院检查方知得的是重症肝炎转氨酶高达4480,是正常指标的110多倍,18日住进医院,一住就是100多天不能下床。4月初仲裁曾来通知开庭。了解情后,未办任何手续中止了开庭。因经济原因,指标没下到到正常值我就出院了。遵医嘱,我在家卧床,吃药、打针治疗,没有体力很少起床。2002年8月出院后至2004年3月先后犯病三次,恢复起来都需很长时间。2004年3月我还在治疗中,仲裁来开庭通知。我接通知后即电话告知仲裁我的情况并请求延期开庭。仲裁负责人说不能再等了,来不来是你个人事。2004年3月10日收到9日仲裁委下达的因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的决定书。并注明不服本决定,15日内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没能力到庭,也没能力到法院起诉,真是喊天天不灵喊地地不应,也不知干点啥好。一个月后我稍微能动一点时,就出门找人咨询写了第二份仲裁申请。5月10日仲裁来电话喊我去了。我去了,仲裁让我签收了一份仲裁委下达的因超出诉讼时效不受理决定书。上面也注明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还叮嘱我别超期。我又找人写了诉状。法院虽然受理了我的诉状,但我却又累病了,我的肝脏再次受到大的打击,家庭病房也不顶用了,再次住进了医院,40多天用了近两万元(第一次用了近八万元)单位只给报销了1.4万。仲裁这两次决定使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换来的却是法院至今因我病情而中止开庭审理。这就是劳动仲裁强行审理的结果。在此我想请教所谓‘不可抗力’在上述情况里没有得到肯定,已造成我丧失的追诉时效,我还有恢复的可能吗?不胜感激

诉讼 2018-07-07 0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间可以参看如下法条: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单位不服的,提供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法院裁定撤销仲裁结论的,劳动者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驳回单位的撤销请求,单位不执行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仲裁撤诉理由包括很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二是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三是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
    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撤诉是不能成立的。四是撤诉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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