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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一位老先生,现年60多岁,年弱多病,因8年前以吉林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在福建厦门收货款30万左右,没有交由公司,被公司起诉职务侵占并上网通缉至今,2011年清网行动中,于10月24日被吉林**拘留至吉林龙潭看守所,并近期移动法院,据了解现在对方公司早已经破产,也无法取得公司联系,现在当事人,无能力偿还这笔货款,也没有可执行财务,像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缓刑吗?或是减轻处理?委托律师收费如何?本人十分着急!盼复小吴

离婚 2018-09-09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 律师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执行,大多数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下浮不限,特殊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申请缓刑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丧失社会危害能力的聋哑人、盲人等残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充分认识,真诚表示悔过自新,真诚表示今后不再危害社会等行为都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是否鄙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奸诈、是否是偶犯、初犯或者连续犯等犯罪要素分析判断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的深浅程度,以及是否容易改造,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居于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地位、犯罪后对危害后果的认识等分析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只有全面综合分析确实认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方可宣告缓刑。对此可以称之为适用缓刑的社会条件。  第
    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在释放或者赦免后较短的时间内又犯新罪,足以表明这种犯罪分子恶习难改,甚至是屡教不改,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放在社会上难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这也是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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