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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和人合开咖啡厅,所以托同学在方庄地区找了一个零转让的门脸房,但合作伙伴说希望在投资上更清楚,所以他要求负责房费等支出,而由我负责其它开支。我当时也觉得有道理便答应了他,现在房屋已经签下并且是他签的房,但签完合同第二天他就翻脸说我们俩的经营理念存在分歧,所以没法共事。我说那就算我看走眼了,我还以为他是想甩了我单干,大不了我就当白忙活了。可他却还不同意,非要求我必须还得给他打工,否则他也不干不了,因此这个房还就得让我再帮他找房东再转让出去,然后所得转让费再平分。但我这是通过同学找的,如果我真这么做了,同学会怎么看我,以后我还怎么见同学了?所以这个要求我是绝对不能答应的!而且我现在也明白了这是他从一开始就打好了的如意算盘,他在拿到房屋之前跟我说得一切都很好,什么都好说,经营管理由我来负责,但房一旦到手就翻脸不认人了。现在我也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我的同学和房东,房东在知道这种情况后,坚决也不同意他再转让,但是他之前交给房东五千块钱的押金以及付给了上一家租户的装修保证金一万二千元共一万七千元,他现在转不出去,房子砸在了自己手里,他又不打算真干,再过两天也就到起租日期了,如果他再不把首付款打给房东的话,那么房东将自动视他违约,所以他现在有点狗急跳墙来威胁我,要让我把那支出的一万七给他再要回来,我知道我也没有权利再去向房东以及上一家租户要这个钱,但现在对方电话及短信里威胁和恐吓要我赔偿,今天又带了两个人去了我妈单位闹事,由于我妈报了警,所以他们还没等警察来就先走了。刚才给我打电话我没理睬,现在又通过短信对我进行辱骂及人身威胁。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该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该如何阻止他们对我们一家正常生活的骚扰?还有我本还想干这个事情的,但现在房东非但不让他转让给别人而且也不同意再把这个房转让给我,这样是不是也对我无形中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对我进行赔偿?

离婚 2018-09-09 1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
    2、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3、也有多种情况的发生,比如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4、对于乙方也就是卖房者来说违约给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由于乙方在合同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甲方的资金,还应向甲方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 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应该要按照要求给付金钱等,若没有按照要求给付的话,可以视为违约。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
    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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