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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原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离婚 2020-07-29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 离婚协议书具备以下条件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也无胁迫;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
    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具备这三个条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 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双方是自愿签订,可以视为离婚补充协议,应依据其内容来判定其效力。
    1、如果补充协议是针对小孩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则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2、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也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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