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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解除委托合同范本

合同纠纷 2020-07-29 15: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建议双方自行协商解除。
  •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建立的合同关系,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另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代理关系也即解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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