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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愿意放弃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公证?

离婚 2020-07-29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规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是问题的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
  • 婚前送给女方的物品算赠与,属于女方所有。婚前购买房屋算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协议离婚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到结婚登记处办理离婚。

  • 1、婚前男方给付的金银首饰为赠与,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男方给付的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3、女方与男方婚前购买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4、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具体问题要咨询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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