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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妻子都是第二次结婚,结婚前单位分给我一套集资房,妻子买了套商品房,交了首付银行按揭的,房产证只有妻子的名字。妻子没工作,结婚后家里所有开支均由我一人承担,包括妻子的社保、医保和她买的商品房按揭,我现在交的按揭已超过她的首付,而且房子升值了4倍。我的单位集资房也在婚后房改,均由我的工资交付房改钱,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我想问这两套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双方共有,如果离婚,这房产将如何分?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9 2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屋赠与属于不动产赠与,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人。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由此可见,在房屋完成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虽然有合同,但是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 婚后买房加不加名有区别
    无论房产证加名或者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婚后买房加不加名还是有区别,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外而言,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
    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况被卖了房。
    不管婚后购买房屋的并增加双方夫妻的名字与否,在离婚时均可以按照夫妻双反该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 婚前一方有房产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视为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房产,在结婚时没有添加另一方名字,若遇到拆迁情况,处理规则: 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权益。
    房屋拆迁后所有权人所分配的房产若同意添加另一方名字,视为赠与登记双方名字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
    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
    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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