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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未成年女孩.但是已经没有在学校就读,然后在我的城市一个精品店打工,但是经理把我辞退了,但是不给我劳动费,请问我是否有权要会我的劳动费?我是12.07号去实习的.然后12.21号她就把我给辞退了。辞退的原因就是,因为我生病,休息了3天,第一天休息有给店长请假,然后店长批准了,第二天,因为自己躺在医院里面,然后电话停机了,第三天店长说她找不到我,然后第四天我就正常的去店里上班,然后经理就说,因为第二天没有找到我,然后算我自动离职,然后就不给我劳动费请问我是否有权要回我的劳动费?

合同纠纷 2018-07-07 2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实习生到底能不能够签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吗? 基本分两种情况: 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
    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 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
    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人员与其他机构有关系的缘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以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为例,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也没有第一种情况的专业性,大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相同的实习内容。所以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同时,实习生在校期间一般每学期都会有一次实习,其并不能确定毕业后是否一定在被实习单位工作,如果每次实习时都和被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可能会出现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多次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如何解除每次所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的衔接等一系列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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