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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没有结婚证,但婚礼,一年后发现不合适,分手了,是不是欺骗婚姻?

离婚 2020-07-31 06: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如果是再婚需要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
    (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
  • 非法同居目前不受法律处罚
    非法不等于违法
    非法同居只是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同居三年以上的就是事实婚姻!不管有无结婚手续
    3.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 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4.双方都没有结过婚的人在一起同居,只要当事人无议意,就不违法。
  • 法律上没有什么骗婚的概念,这个词很容易有歧义,是骗被害人结婚还是借婚姻骗被害人的钱财?如果是后者,则是刑事案件,涉嫌犯罪,需要充分的证据证实对方完全无意与被害人结婚和共同生活,从一开始就是骗取钱财,得手之后即脱身逃离,嫌疑人往往捏造自己姓名、年龄、住址和家庭情况,目的是诈骗之后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
    现实中有不少人在结婚不久后即因感情不和离婚,男方因结婚耗费了相当的钱财,即指责女方骗婚,这样的情况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作刑事案件受理,按民事案件即离婚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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