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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包括自诉和公诉

刑事辩护 2020-07-31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两类可以自诉可以公诉。 而: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这几种只能提前自诉,比如在梁丽案中,最后即因为认定是侵占罪,检方最终撤诉,将起诉权给了失主。
  •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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