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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6月进入公司,公司没帮交失业险,只交养老和医疗,2010年12月公司和另一个公司合并,公司名称改变,法人代表没变,我与公司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失业保险从2011年2月份开始缴,合同于2011年11月31日到期,至今没有续签,我也不想续签,2012年2月,失业保险已交够一年请问,如果我2月份不再做了,我能否领得到失业金,还有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年休假,我离职后能得到什么补偿?

保险纠纷 2018-07-08 0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找到原来的公司进行准备以下资料: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身份证原件;重要的一点:灵气失业金的申请时间一定要你失业后的3个月内貌似,记不太清了;
    2.全部准备好后一起拿到社保局;
    3.社保局进行登记后会叫你等待返款时间,重要的一点:一定要在他说的时间内去领取掉,是去他指定的银行去领取的;
    4.按时去指定的银行去领取就行了。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员工本人离职是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险的条件之一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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