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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先生结婚15年,由于我是外地户口现在按照政策可以把户口迁至上海。迁户口需要婚姻状况证明,但我们的结婚证是在我的老家领取的,由于时间已久老家的婚姻登记机构说原有的证明材料已丢失无法出具,可是他们也不愿出具丢失证明,哎!急啊!怎么办,请律师咨询!

离婚 2018-09-10 0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就是说,男女结婚后,一方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也可以不迁移,一般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对此,各地出台的具体的政策。比如,江西省规定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北京市规定,夫妻户口相互投靠,北京市受居住年限限制,一般为10年。法律政策依据:
    1、《婚姻法》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比如《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第六十五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第七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是结婚迁户口,女方迁户口到男方,必须要有结婚证。同时还需要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具体地给你介绍一下结婚登记的相关事项: 结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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