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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买了房子签了合同。 但是房东不想因为涨价而卖掉。 主要问题是合同是妇女的签字。 女性没有男性的委托书。 只有代理人接受书。 房子是男人结婚前支付的第一笔款项。 最后一笔钱在合同上签字后归还了。 那样的话合同很有效呢你好! 我买了房子签了合同。 但是房东不想因为涨价而卖掉。 主要问题是合同是妇女的签字。 女性没有男性的委托书。 只有代理人接受书。 房子是男人结婚前支付的第一笔款项。 最后一笔钱在合同上签字后归还了

房产纠纷 2020-08-04 08: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可以采用网上订立的形式,至于合同生效与否是又一方面的问题,它与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因素密切相关,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这是第一,还要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且我建议你最好在网上签订的合同完毕后,通过传真件双方签订一个确认书,当然就是关于你们网上的那个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等细节都要涉及到,然后由对方盖章回传复印件,当然传真件上也要注明,传真件及其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即可,如果有机会要对方盖红章是最有效的。
    另外,双方各自打印出来的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扫描截图在留言中,两份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且必须由双方郑重说明是经本人同意以上合约,同时双方都上传身份证扫描件。原件必须双方各邮一份自己签字盖章好的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对方,保存。
  •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 注意事项: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 委托代理纠纷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转达委托人的意见;第二,有权拒绝委托人无理的要求,甚至辞去委托;第三,法律赋予了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内的诉讼代理人某些独立的诉讼权利;第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向诉讼代理人通知一定的事项和送达某些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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