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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杨有个4岁的孩子,没领结婚证,现在怎么离婚?(详:我1989年生,杨大我4岁。2006年我17岁,跟杨是一个镇的,在东莞遇到,成了朋友,在不是很情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2006年12月发现怀孕,因为年龄小,不知道如何处理,也不敢告诉自己父母,杨父杨母知道后一心想抱孙,威逼利诱,说:打胎会对身体不好,影响生育。我说年龄小,没能力养,不会照顾,他们承诺说我只管生,他们养。还教我骗我父母,叫我千万不要让他们知道。只到有孕7个月我才偷偷告知我父母,杨父杨母更是好话说尽求我父母留下孩子。生下孩子还不足18岁。而之后去从未待我好过,杨母很会做表面工夫,让别人都以为他们家对我好,还常假好心叫我不要告诉家里,说家里知道了会不高兴。2008年下半年他家开始逼婚,我不情愿,他们家人又好话说尽来逼我,最后为了孩子,我妥协了,听他们的话骗我父母说他们对我很好,2009年1月以农村的形式结婚,但因为我母亲不同意一直未领结婚证。一直到2010年3月,实在无法忍受才离开杨家,直至现在,回去看过两次孩子。)杨家要求要孩子,却要我付抚养费,其一,我身体一直不太好,2010年3月至今并无积蓄。其二,他们家人都是财迷,如果有钱我愿意给孩子,可我不愿意给他们家。请问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 2018-09-10 0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1、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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