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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朋友现在面临离婚纠纷的孩子问题。他俩夫妻于2011年10月离婚。孩子当时不到1岁。结婚时期,其妻子在外作风不良。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打官司解决的。当时因是其妻子为过错方,孩子判给了我的朋友(也即是孩子的爸爸)。孩子从出生因其妻子担心身材变形而从未喝过母乳。从离婚到现在,其妻有探视权,却从未探视过。现在其妻要求要回孩子抚养权,并上诉法院。其妻已经重组家庭,有固定工作,新家庭家庭条件优秀,但其妻现任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已向法院提交了不能生育证明)。故现在想要回孩子。而我朋友现在虽然生活条件和抚养能力也优秀。但现在处于离职期,单身。请问,像现在的问题,其妻的做法在法律上合适吗?我朋友继续保留孩子抚养权的几率有多大?如果胜算不大,该怎么做才能继续留住孩子?

离婚 2018-09-10 1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地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调解。如果父母人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看出父母应当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离婚后能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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