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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的人有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2020-08-08 1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的,银行可以起诉担保人,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资产抵债,担保人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起诉债务人追偿。
  •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通常只有在存在多个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的问题。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三条的规定,抵押担保不是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概念、作用和方式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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