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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 2020-08-09 0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因此,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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