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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农村的一个亲戚家家庭作坊式自营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生意,无营业执照,工人无工伤保险;部分工序在今年以口头形式承包给另一个人,而那承包人自行招了一名十五岁的江西小伙子为其工作,今天由那承包人(无驾证)驾三轮农用车(有行驶证)带这名江西小伙子(坐在车驾第二排的副驾)去邻县进行安装工作,途中(已进入邻县)撞至电线杆造成坐在后座的江西小伙子右腿膝盖以下部位严重受伤,下午在医院已进行截肢手术。我们因为不是很懂相关的法律条文,所以现在我们随着那亲戚一家都毫无方向感地瞎急,特此向您请教,万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帮我分析一下这件事。谢谢!

综合法律 2018-09-10 1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员工造成别人工伤,关于这其中的工伤赔偿问题。首先员工所在地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赔偿,其次若能够依法认定你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再行向你追偿。
    若员工的行为属于正常工作行为,则相关的赔偿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担负。受伤者可以向公司请求工伤赔偿,若公司不同意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无论哪种,都需要受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用,住院费用,停工留薪的工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时限的,有关工伤保险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 工伤时间休息的长短不是个人决定的,也不是单位决定的,更不是医院决定的,而是由当地的劳动部门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材料来决定。也就是说,不是你想多休息长时间就休息多长时间。
    有些医生或者妄自臆断,或者出于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凭着个人关系,自己作出工伤者的休息时间,很有可能造成伤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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