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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 2020-08-09 2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维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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