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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离婚,协议每星期双休日归我看,但我离婚后悔带孩子跑了几回,孩子也不让看了,事情过去几年了,对方老不让看,我起诉法院,我觉得法院该给我直接执行探视权,但法院却重新协议把我害了,弄成半个月看半天,几年的抚养费让我拿了,以后每月从200增加300抚养费,签后我很后悔,对方把孩子姓名改了,我去派出所要求改过来,她不同意改,(因为她之前打电话让我看,当时我后悔,想申诉探视权调节不公,就没看,她借此说给我打电话了,我不看,以此理由不让我看,其实是嫌我找派出所变更孩子姓名,报复而已),自从重新签订协议,到现在我又半年多没看孩子,加上以前的我已经4年没看孩子了,对方已经再婚,而且把孩子给她父母抚养照看,而且告诉孩子不让我看她,不让我给孩子买东西,这些是我凑孩子上学时去看孩子孩子说的,还有我有社交恐惧症,离婚也是由于这个病离得,再相亲都因为这个病不欢而散,所以我不想也很难再婚。综合上述,我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起诉书理由可以写以上一点吗?法院会受理吗?变更抚养权成功率高吗?需要请律师吗???另外就算变更不成,法院是否支持把之前几年没看孩子的探视时间补给我?这样才能更好的和孩子促进感情

离婚 2018-09-10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两周岁以下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或夫妻离婚时没有 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换句话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父方。
    (二)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的意愿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有一定的判别意识,因此法院一般会理解孩子的意愿,作为判决结果的参考依据。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
    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否则变更抚养权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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