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1.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
4.8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