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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逃逸,致十四岁女孩高位截肢,二十天后被查,会怎么样处理?

交通事故 2018-09-10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交通事故逃逸的,具体处理如下: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交通事故追究期限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 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者应当对伤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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