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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被告女儿,被告系原告父亲。父亲与原告母亲在1999年离婚分割财产时,在离婚协议上写了父亲和女儿共同拥有一套80平米的房屋,份额一人一半。此房屋为之前安置给父亲一个人的,拆迁安置协议上面被安置人只有父亲一人。该房屋于2004年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所有人只有父亲一人。女儿现起诉法院要确认这房屋一半的份额,但此房屋原本就是父亲一人的,父亲主张此房屋为赠与行为,现女儿不孝不赡养他可以撤销。父亲后再婚,再婚后的所有财产都是登记后妈一人名下,父亲名下只有一套(此案件争议房屋)房屋。父亲于2002向其妹妹借款50万元,此房屋作为抵押物,生意亏损一直未偿还,父亲妹妹得知此房屋被原告起诉后,担心自己的借款要不回来(借款时并没有到房管局做抵押登记,亲戚之间只是写了借款和抵押了房产证给其妹妹),故要求和父亲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故父亲和其妹妹在收到法院传票之日的第三天到房管局做了抵押登记备案。站在被告的角度,请问各位律师:1、能否主张房屋是赠与行为?2、此案是否存在原告的诉讼时效?3、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执行阶段此房屋是否不能被执行给原告,应该先用于偿还50万债务?4、父亲再婚的妻子,若法院执行不了此争议房屋,是否也不能执行再婚妻子的任何财产?

拆迁补偿 2018-09-10 1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 1、在判决生效后,如对方在判决的时间内拒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比如房产、车辆、银 行存款、股票、债权、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3、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会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地区一般查工行、农行、建行、合作银行四大行,因地而异)和车管所登记的车辆、房管局登记的房产信息。
    4、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或消极履行,法院有权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再婚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一)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部门对结婚前对自己所有财产约定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办离婚前财产公证,一方面即使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前自己的财产仍归自己所有,另一方面,由于婚前整理清楚,日后不容易出现诉讼。纠纷等问题。  
    (二)再婚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手续?请看如下说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2、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财产的凭证;  
    4、婚前财产约定书(一式三份);  只要一上材料即可,双方达成协议,对产权无争议,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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