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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的,在公安机关我受到了诱骗写了一份给法院的一句话:我与某某已达成履行协议,某某已按协议完毕,该案执结。但事后我并没见到调解书,也没委托授权我丈夫在调解书上签字,公安机关就以某某已履行部分款项,认为情节轻微,不予立案。法院以我写的那段话与我丈夫签的调解书将该案执结。他们这样做对吗?我要想将该案继续执行,需要怎么做?谢谢

调解 2018-09-10 1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在三天之内决定,如果不能立案会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再次起诉或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对方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执行程序,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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