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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信用卡被女方的弟弟透支了几万元。但无力偿还。女方的弟弟因此跑了不知去向。离婚后,男方需要负担偿还责任吗?请您给与指教。或者具备什么条件的情况下,男方不用负担责任。谢谢!

离婚 2018-09-10 1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你好,如果夫妻一方办理信用卡,一般会被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借的钱不是用于家庭生后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可以起诉夫妻两人。

  •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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