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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收费合同书

刑事辩护 2020-08-13 23: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起草法律文书没有具体收费标准的,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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