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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与破产费用顺序

债权债务 2020-08-14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其利息;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2、违约金;

    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法院破产清算收费的费用包括破产清算的诉讼费、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及工作人员的报酬等费用。虽然看上去费用很多,但大家也不必担心,因为这些费用是成本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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