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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诈骗从犯的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 2020-08-14 18: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因此诈骗罪从犯判处刑罚要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犯的刑罚来决定。
  • 从犯只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要结合犯罪数额和相关情节综合考虑,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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