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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15岁了。 在学校的教室里,同学帮我吵架了。 我可能受了那个同学的轻伤。 帮助儿子打架的同学不去上学了。 吵架的原因是发生在那个同学身上的,班主任和我打了电话。 我应该负什么责任呢

离婚 2020-08-15 17: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您好,构成轻伤一般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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