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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委托一家专利申请机构帮我申请了一个专利,但专利证书发下来之后我看那个上面也没有具体说明我的专利到底哪一点是受保护的。请问,我该怎么知道我的专利哪里受保护的

2018-09-11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
    其实,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专利权司法保护等。
  •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授予的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并不是伴随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才能授予专利权。
    如果申请人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无论发明创造如何重要,如何有经济效益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因此,取得专利权的首先条件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起专利申请,即如果发明创造的企业或个人没有进行申请,则其发明创造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能取得专利权;  其次,取得专利权的第二个条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审查,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则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即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才可以取得专利权。
      上述过程中,影响取得专利权的因素很多,需要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具备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另外,在申请人提起专利申请时,需要专利申请人深刻掌握相关法律对授权的实质性规定以及程序性规定,具备相当的专利申请经验,一般,专利申请都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可以大大提高授权率,节省专利申请人的时间和花费,帮助专利申请人获取合适的专利权;  对于审查过程中影响专利权的因素也比较多,其中审查员的个人审查水平差异也会影响取得专利权,专利审查实行独立审查结合审查质量控制,但不同审查员的审查水平以及主观性相差较大,有可能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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