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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月申请注册的xx智能的商标,5月给我下的审核通知,昨天有个做商标代理的给我打电话,让我转让这个商标,因为他有个客户想申请卡迪教育的商标,不转让的话他就注册版权,在我公告期把我商标异义掉,我还有两个月进入公告期,他能把我的商标异义掉么?迪卡体智能我用了三年了,但是我没注册版权

2018-09-11 0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注册了,是否需要在申请版权登记,这个也要根据商标的类型来决定的。如果就是几个文字商标,就不需要申请版权了(单纯的几个文字很难申请版权)。但是商标如果是一个图形,而你又不想其他人在其他行业来用这个图形,就可以申请版权。
    申请版权的好处就是不管在什么行业,只要你申请了版权,就全部受法律保护了,别人就不能擅自使用或者修改,要使用都要经过你的同意。
    那么商标就不一样(除非是驰名商标),如果商标只是在某一个行业申请了注册,在其他行业还是不受保护的。
  •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也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基于注册取得,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往往不止一个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进而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但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不予支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这一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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