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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作纠纷,2011年的法院判决书在2012年8月法院执行之前不为人所知。 以前法院没有通过电话收到,也没有通过邮件发送,也没有向本人发布在线公告。 我想问一下,这个判决有效吗

综合法律 2020-08-19 09: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判决书生效后,原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进行庭内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又另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不再执行原判决。
    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决履行,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一审判决在超过上诉期后没有上诉的判决以及二审终审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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