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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拘役后抓捕需要院长审批吗

行政诉讼 2020-08-20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判处拘役的人申请监外执行的是要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这具体是指:
    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判处拘役的人申请监外执行的是要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这具体是指: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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