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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24 男26 宝宝2岁多 2009年4月份结婚 婚前有过4年感情 对本人很好,因为人老实.所以便答应了求婚,因我们结婚后 出现了小三。被我和公公婆婆发现后便索性不回家了 后来便和那女的在外面组房子住了,老公刚开始一直想要和我离婚 后来由于公公婆婆压力最后也没有离成,老公和那个女的相处了2年多后。由于我老公一直没有和我离婚。小三觉得等不下去了,也没有结果。他想和我老公结婚的, 后来等不下去了就选择了分手。老公却一直爱着那个女人。分手后也不常常回家,每个月也就回来 一两回。更多的时候也是匆匆吃顿中午饭就说急着回去上班了。因为老公是有正式工作的,平时回来做工交有2个小时的车程,其实也不算远的饿。即使有时候放假了 他也宁愿和朋友在外面玩 也不回家。我曾经试图想有挽回过老公的心.但是无论我在怎么打电话 在联系 他都无回应。有时候打通了也是告诉我以后各自过各自 不要去打扰他的生活。我本以为有了孩子后 老公会变好。结果到现在老公对我还是从前那样。他说即使他和那女的分手了 他还是爱着她的,现在不和我离婚 只是因为不想伤害他家人的心.我现在对老公也是心灰宜冷。自从有了宝宝我们2年多也没同过床了。我实在受不了老公对我这样的不闻不问了,我今年才24岁 一辈子这么长 我真是受不了了。所以想离婚,老公是个正式工 每个月最少有3.4千的工资 多的时候也有8.9千.平时都是5.6千的工资,有房子和车。但是房子是我婆婆的名字 是在结婚前购买的,是为我们结婚买的房子。车也是结婚前买的 是我公公的名字/ 老公现在也没什么钱.卡上也不过有个几千.其他都被他挥霍完了。我是想知道离婚后 我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和老公应该赔偿给我精神或什么的损失费吗? 我应该得到多少~

离婚 2018-09-11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夫妻双方想离婚,一般有两个途径可以选择:
    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为工资的20%或30%。另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话,那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到时候又不承认的话,那么法院第一次是不会轻易判离的,你可以在六个月后在起诉一次,基本上就可以判离了。
    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上并未分居几年而自动离婚一说,只有婚姻法32条规定,分居满2年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现在如果你认为你们的婚姻实在无法继续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离婚的,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也就是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要搜集他对你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不但可以一次就判决离婚,而且在离婚时还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损害赔偿的。
  •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首先就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起诉的,两岁以下婴幼儿的,一般归女方抚养,除非女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确实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譬如吸毒、服刑等等。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做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据究竟由谁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作出判决。如你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举证证明有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孩子跟随你生活对于孩子本身成长比较有利来进行争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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