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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起诉

债权债务 2020-08-25 0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所以,诉讼时效最长不能超过20年,但是如果每年重新签署欠条,约定新的还款时间的,则不属于此种情况。
  • 普通破产债权是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所以公司破产后,公司剩余财产需要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之后,才能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 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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