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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 2020-08-25 16: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理论规定,构成犯罪的需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符合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只有符合了这些才能称之为犯罪。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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