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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汉族女子,曾经结婚去过韩国,后来离婚了,但是在韩国非法滞留过,后来自己回国的,现在已经三年了, 我前年又和韩国人办的结婚,可是拒签了,但是婚姻关系已经成立了。曾经那个韩国人通过大使馆找过我离婚,可是我没有在家,没有找到我,现在我想离婚,应该怎么办呀,那个韩国人的电话我没有,住址也没有,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我该怎么办呀,请你们帮帮我吧。

离婚 2018-09-11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 协议离婚程序—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因此当夫妻双方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选择铜鼓欧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我国法律认可夫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只需要双方到民政局进行离婚协议书的备案和离婚登记即可。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个人财产则不用。《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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