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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8月受的工伤,单位于2011年给我组织认定工伤并于2011年5月工伤鉴定为十级,到目前为止没有给予我任何赔偿,请问这个工伤赔偿有无时间限定?如果再这么拖下去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相关情况是什么?万分感谢。

仲裁 2018-09-11 1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三、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 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要准备一份证据材料清单,此清单作为证据来说非常重要,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准备。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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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工伤赔偿有无时间限定?如果再这么拖下去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相关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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