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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本人去年3月起诉离婚,婚生子当时10个月大,判归女方我抚养。离婚后,协议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离婚,与前夫及其家人关系恶劣,所以抚养费前夫现在不给。前夫不是贵阳人,现已离开贵阳去深圳打工,电话及地址我全部没有,他今天在QQ上留言给我说,永远不会再管儿子,也不会联系我,QQ号也换新的了,那是不是以后都要不到抚养费了?事实证明他已放弃对儿子的探视权及抚养费的支付,我想给儿子改姓,可以吗?

离婚 2018-09-12 0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配,会照顾女方、抚养孩子一方及无过错方。孩子抚养费以实际花费为主,一般不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你好,孩子抚养权,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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