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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清包工),工程完成后没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难道不是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20-09-02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申请离职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义务,三十天届满,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你提前一周申请离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司批准你的离职申请,但并不等于接受你提前一周才申请的做法。
    所以公司扣你工资(应支付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
    你连与公司签订的是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都搞不清楚,对问题的解决就有相当难度。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一年期限的试用期显然违法。
    其次,如果公司在你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没有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 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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