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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买了房子,开发商说,2017年1月30日,房子,还没有交货,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20-09-02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中,有一方违约的,违约金根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守约方可主张因对方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 房屋买卖违约,违约金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但是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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