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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踢足球比赛,我是守门员。对方前锋一个单刀球过来,我本来是要扑球的,但是看见对方带球速度过快,而且皮球已经挑过我了,出于自我保护我赶紧收缩全身以背部和臀部对着他呈半蹲姿势,然后对方重重撞在我身上飞起并压在我身上,落地时候我听见“咔嚓”一声,等我从对方身体下爬出来时候对方痛苦的说腿断了。后来叫来了120确证右腿胫骨、腓骨骨折。我很清楚我并无抬脚或者蹬踏动作,我的脚再和他撞击时候根本未离开过地面,但伤者一口咬定是我踢的,而且还说:“我知道你收身体了,没有故意踢我,但确实是你踢的,不然怎么会断,你就不该冲出来扑球。”本来我还对他的伤情有些愧疚,但是听他这么说以后我很气。在场的我方、对方人员及和裁判都证明了我是收了身体和动作的,但对方除了伤者外还有两三个人添油加醋说是我踢的,后来去医院路上我朋友怕他们刁难我,直接把我送回家了,让我缓缓再说。对方在医院还不罢休叫嚣着要把我揪出来。本来还想等过两天去看看、慰问下伤者,搞得我也没想法了。 其实以前踢球,只要不是恶意伤人就算受了再重的伤都是自己兜着,见过很多了,但是这次这么重的事故是第一次落在我头上。想请问各位律师如果这件事以正常的法律等途径解决,我是否有责任,责任有多大?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2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刑事法庭上,受害人家属的律师作用相当于原告代理人,他的职责是控诉被告人以及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和损失并据此索赔;
    受害人的律师不能进行刑事辩护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 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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