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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制定章程修正案,由股东批准。那么,如果股东要求修改章程并做出股东的决定,我们有必要召开董事会的审议吗?

公司企业 2020-09-05 1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制定、修改,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制定、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股东会制、修改,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股份制企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 公司集团章程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法律中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以集团名义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集团总公司或成员单位。
    制定集团公司章程应符合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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