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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您好,在2011年12月2日,我的表妹因为非法拘禁被看守所拘留,她们是对他们的朋友让其在家一个周,但没有殴打或辱骂行为,其间出来过两次.但她朋友已回家,没有再过问这个事情.请问,她这种行为会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处罚.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2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他人,被刑事拘留,涉嫌了非法拘禁罪,司法机关会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查考量,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n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
  • 拘留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是个中转站,法院审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暂时关押的地方。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室居住。刑事拘留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是针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措施,也同时刑刑事案件初始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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