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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租户签定好转让协议,转让费25800,先付定金4000元,但与房东要签房屋协议时得知房东要收回房子,前租户与房东合同还有4个月到期,我现在要求退回押金解除转让协议可以吗

合同纠纷 2018-09-12 19: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一、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
    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房东未到期收回房子的话,你可以主张赔偿损失,除了约定的赔偿外,还可以主张退还押金、因装修产生的费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双方无特别约定,出租方不得自行收回租赁物。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收取违约金。这里指的是年租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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