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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两个伤残,五级,和九级能晋级吗?我右耳工伤九级,左眼工伤五级,能晋级为四级吗

劳动纠纷 2018-06-27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伤残补助=9*社保缴费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6*上海社平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6*上海社平工资  具体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你好,工伤四级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比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
    0.05,另眼矫正视力≤
    0. 2~
    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 <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 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 >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 肺叶切除术;

    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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