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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3月10因为开加工厂租了房子3年,现在合同到期,房东要求我加租,我不同意,因为我觉得他们是在敲诈,房租要每年10万,以前签订的才35000元一年。因为这里可能要拆迁,去年的时候有评估公司来封样,是用我的机器入档的,但现在还没有拆迁消息。我加工厂是有营业执照,但不是注册出租房的门牌号码的。房东说如果再不签合同,就要断水断电(加工厂的380V电箱是房东提供的),就要赶走我,还不赔搬迁的费用,我能不能向法院上诉,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8-09-12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 出租房到期后可找房东续签,房东有权不续签或变更房价
  • 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
    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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